为规范英吉沙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英吉沙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在本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循“集中进场、统一监管”的“同城合一”原则,本县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专业工程项目等招标投标活动,限额以上的均在喀什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限额以下的均应在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交易。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成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县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全县招标投标的综合性政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指导和协调本县招投标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五条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县水利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做好相关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审计局负责对国有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全县与招标投标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负责对有关行政部门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工作。
第九条限额以上项目,严格落实电子招投标,实现网上报名、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质疑答疑、网上评标等招投标工作,减少人为干扰,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随意增减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不得违法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新发改项目〔2018〕741号),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本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均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下同)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四)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十三条凡符合下列范围或规模标准之一政府投资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后,面向社会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邀请招标或者按规定“三重一大”委托发包。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均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下同)以下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第十四条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的招标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的规模标准,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招标
第十五条凡属使用公共财政资金、各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国有资产担保的抵押贷款资金的工程建设、货物设备采购、服务、国有资产及产权交易等招标活动,概预算须先经过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制定招标控制价后方可进入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到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招标事项核准手续。
第十七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其招标公告在喀什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和英吉沙县政府门户网发布。招标公告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八条因特殊原因申请邀请招标或委托发包的建设项目,招标人提出邀请招标或委托发包的理由、原因及具体方案报请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到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核准手续。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必须按照《英吉沙县规范项目管理及建设操作指引》具体要求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3家以上具有项目能力和资信良好的法人或授权委托人或其他组织参与竞标。采用业主委托发包的,发包前,由党委(党组)经过“三重一大”会议研究(乡村一级由村党支部经“四议两公开”研究),形成招投标建议方案报县重大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批复后组建3-5人招标小组,代理公司完成预算后,经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确定招标控制价,业主邀请3家以上的企业进行竞价,招标小组从资质等级、信用评价、承包报价、历史业绩等方面对企业进行评估,确认承包人的资质条件,包括企业资质、项目经理资质或总监理工程师资格、项目经理部主要技术人员的组成是否符合县项目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符合建设项目本身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的企业确定为承包人,在履行完发包程序后,将发包结果在项目所在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招标方式经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的,应按照程序向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申请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地区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具备相应招标条件,方可组织招标。
招标条件落实情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召开党委(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并以书面方式向县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凡与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与被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无效。
第二十三条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由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从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下列规定确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办法,并在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中载明: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合同估算价400万以下的一般性工程;
(二)工程量清单—综合评估法(含信用评价)—评定分离:适用于合同估算价在400万以上的房建工程。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投标申请人资格依法进行审查。招标人根据审查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入围投标人,并向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于发售前3日内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备案。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招标人应重新修订其招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招标人应当集体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三十条需要设标底的,只能设一个标底。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编制或者审查确定标底。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在开标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四章投标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经资格预审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领取招标文件。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由招标人签收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不得开启。
第三十四条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或保函方式,由相应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指定的账户。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自主报价,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