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卫星工厂(乡村车间)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卫星工厂(乡村车间)在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各乡镇卫星工厂(乡村车间),以下统称“卫星工厂”。
二、评价方法
根据全县各卫星工厂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设置“综合运营指标、月加分项、月扣分项"三类管理指标组成。
(一)综合运营指标(100分)
设置“卫星工厂运营数量、卫星工厂就业人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综合评分"等4项指标,按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赋分;
1.卫星工厂运营数量(60分)。每月对各乡镇卫星工厂运行的情况,参照供电公司提供各卫星工厂用电量为依据判定卫星工厂是否运营;纯手工劳作无法以用电量判定卫星工厂是否运营的,以不定时实地核查或远程调度等判定是否运营。全部运营得最高分60分,每季节性停产一家扣0.2分,每停产一家扣1分,每闲置一家扣2分,扣完为止。
2.卫星工厂就业人数(20分)。按照每月各乡镇卫星工厂实际就业人数的人均占地面积的平均数从低到高排序,占地面积最低的得最高分20分(满分60%作基础分)。分值=12+(某乡镇实际就业人员人均占地面积-全县实际就业人员人均占地面积最大值)/(全县实际就业人员人均占地面积最小值-全县实际就业人员人均占地面积最大值)*8。
3.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分)。根据卫星工厂就业员工平均工资数从高到低排序,平均工资最高的得最高分20分(满分60%作基础分)。分值=12+(某乡镇卫星工厂员工平均工资数-全县卫星工厂员工平均工资数最低值)/(全县卫星工厂员工平均工资数最高值-全县卫星工厂员工平均工资数最低值)*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