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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0/23
16:10
来源: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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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喀英市监处罚〔2024〕67号

发布时间:2024-10-23 16:10    来源: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英吉沙县寂静美容美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123MA79HLW44B

住所(住址):新疆喀什地区英吉沙县克孜勒路(兵团3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123********1120

联系电话:181*****800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英吉沙县克孜勒路(兵团35号)

20247月25日,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新疆喀什地区英吉沙县克孜勒路(兵团35号)英吉沙县寂静美容美发店进行检查,该店经营者******敏在场,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后开始检查。

该店分内外两间,正门进入第一间为美容美发间,左右两边均有椅子和镜子,进门对面墙上挂有牌匾,上面维汉文写着“寂静美容美发”字样,牌匾旁有过道通向内间。内间为养生服务间,进入对面为两张床,左边靠墙摆放有货架,执法人员在左手边最里面货架从上往下第三行发现景红达染发膏,外包装上印有生产企业:广州市景红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184,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见铝管标识等字样。经打开包装检查,发现有56盒产品铝管标识日期为20240330,经核对确认该56盒染发膏已超过保质期。

该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形成经营过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检查该化妆品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化妆品检验报告等材料,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材料。执法人员在现场拍了4张照片和现场检查视频用于固定证据,并提取了该店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涉案化妆品进货票据、进货查验记录、检验报告单等材料复印件,当事人在所有证据上签字确认。

执法人员为制止违法行为进一步扩散,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给当事人送达《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喀英市监强制〔2024〕60号),对英吉沙县寂静美容美发店发现的过期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为30天。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18新利手机客户端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英吉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英吉沙县寂静美容美发店经营过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8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该店发现的涉案化妆品当事人于2021年8月15日从本县杰则比达尔美容美发批发店以单价5元的价格购买了75盒,进货以后到今年1月份当事人总共用完19盒。今年1月当事人新进货一批该牌子的染发膏后,上述染发膏剩余的56盒留着给店里的学徒培训时使用,未给顾客使用。由于今年3月份后当事人因临产回家休息没能照顾店里生意,重新经营后未及时盘点和清理过期的化妆品导致问题发生,故英吉沙县寂静美容美发店发现的涉案化妆品货值为56*5=280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化妆品进货票据一张、供货商资质材料2份、产品检验报告1份,证明该化妆品来源合法及该美容美发店是涉案化妆品的经营单位的事实。

3.执法人员记录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发现案件线索来源、检查情况及该美容美发店经营过期化妆品的违法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