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莉(英吉沙县小马子椒麻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123MA78BFNNN6E
住所(住址):英吉沙县新市路28号(盛元大酒店一楼五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
身份证件号码:653123********0026
2024年8月1日中午15:03时,英吉沙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来电投诉,当日下午16:12时接到新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投诉人称在英吉沙县小马子椒麻鸡店就餐,在椒麻鸡中发现一根头发。执法人员到达英吉沙县小马子椒麻鸡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按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台账只记录至2024年2月,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
本局当日对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8月8日,执法人员对英吉沙县小马子椒麻鸡店负责人杨莉的委托人赵**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行为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确实其违法事实。2024年8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2024年8月1日中午15:03时,英吉沙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来电投诉,当日下午16:12时接到新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投诉人称在英吉沙县小马子椒麻鸡店就餐,在椒麻鸡中发现一根头发。执法人员到达英吉沙县小马子椒麻鸡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按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台账只记录至2024年2月,当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执法人员,针对当事人未按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台账记录不全、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喀英市监责改〔2024〕110号)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8月7日前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完毕。2024年8月7日,当事人未按食品安全的要求